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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股票按周配资 因年报造假虚增收入超42亿元等 中泰化学被罚款、停牌、ST

    专业股票按周配资 因年报造假虚增收入超42亿元等 中泰化学被罚款、停牌、ST

    央广网北京5月20日消息 5月19日晚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化学,证券代码002092)发布更正后公告,公司因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被新疆证监局罚款500万元,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罚。此外,公司股票5月20日停牌1天,5月21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中泰化学”变更为“ST中泰”专业股票按周配资。

    虚增收入超42亿元 中泰化学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跟据公告,中泰化学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一是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亿元、虚增成本42.48亿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亿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是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5月21日起股票变更为“ST中泰”

    新疆证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新疆证监局对两名责任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管理事务,对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虚增收入规模负有主要责任,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江红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对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履职需具备的法律及财务知识、对其职位安排不合理。二是中泰化学在决策上不具有独立性,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权实际均由中泰集团行使。三是其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层面不享有话语权,存在受胁迫或诱骗情形。四是对其罚款金额过高,申请降低罚款数额。

    新疆证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其提出的不具有履职能力,职位安排不合理,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在各类决议中无话语权不属于受胁迫或诱骗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有关决议提出异议。且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任职期间负责中泰化学整体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洪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履职时间较短,信赖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事项不知情;任职期间多次就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作出报告及提醒,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新疆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履职时间短、信赖审计机构、不知情等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且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中泰化学官网显示,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前身是1958年建厂的新疆烧碱厂。官网称,公司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乙炔法PVC生产企业和国内最大的氯碱生产企业。根据中泰化学此前公告,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20日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4年5月21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21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中泰化学”变更为“ST中泰”,证券代码仍为002092,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新疆证监局刘洪杨江红中泰集团中泰化学发布于:北京市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